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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电气设备环保两法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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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13: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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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批准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以下简称 WEEE)和《禁止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特定有害物质的指令》(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以下简称ROHS)。到2004年,欧盟各成员国将把上述两指令实施到国内法中,欧盟作为我国电气电子产品主要的出口市场,两指令将对我国电气电子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及产品的出口将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欧盟WEEE及ROHS两项立法的背景
近几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呈现膨胀式发展。电子电气工业领域内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不断缩短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周期。同时,电子产品的结构也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势头。电子电气工业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和益处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垃圾给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的消极影响正越发严峻。仅1998年,欧盟地区内回收处理的电子电气废料就达600多万吨。2001至2002年间,欧盟地区内,仅德国一国用于处理电子垃圾的支出就高达3至5亿欧元。鉴于此,欧盟希望通过制定WEEE及ROHS两个“姊妹”环保法律来控制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欧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确立的环保先驱的形象。欧盟相信,过去在产品包装、旧电池、饮料包装及废旧汽车等产品领域建立回收体系的成功经验能够确保WEEE及ROHS指令达到理想效果。由于欧盟各成员国间环保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步、国家经济实力不平衡,这两项法律历经长达10年的酝酿期,2000年6月13日,欧委会才向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一次性提交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环保的上述两指令草案,由于两指令所涉及面广,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欧委会咨询了30多个相关机构及600多个企业,尽管如此,在草案提交后,相关利益方的争论仍异常激烈,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讨论与修改,2002年10月11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才就两指令草案的文本达成调解协议。

二、WEEE及ROHS两项立法的目的
   两指令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具体来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目的重点是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和阻止这些设备的简单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普通市政垃圾的处理量,提高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电子废料的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努力提高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有关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人员的环保能力。《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目的是协调成员国关于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法规,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合理恢复以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
实现以上立法目的的主要手段包括制定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特殊收集措施、处理措施和回收措施。

三、WEEE、ROHS的主要内容及理论基础
WEEE和ROHS规定了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回收再利用以及禁止在电气电子产品中使用铅、汞、镉等有害物质。两指令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商负责分类收集、处理以及回收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负担相关费用;
2、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机构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单位在储存和处理废弃电气电子时均应符合WEEE附件三规定的技术要求;
3、自2006年7月1日,投放市场的新的电气电子设备(除ROHS附件所列以外)不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
   报废设备的处理办法包括: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报废设备;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WEEE立法的理论基础为“延伸的制造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原则和“外部成本内部化原则(the 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 Costs)”。前者要求制造者对其产品在生命周期终了时,承担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再利用及其相关费用的责任,将管理废弃物的责任回归到制造商,以促使制造商在设计产品、使用材料时考虑环保的因素,尽量减少污染,增进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后者将处理废弃物的成本由政府转移到生产商,以促使生产商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四、两指令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
1、WEEE指令的适用范围
WEEE指令规定纳入报废回收管理的产品:
1类:大型家用器具(冰箱、微波炉、空调装置等18种产品);
2类:小型家用器具(吸尘器、缝纫机、钟表等30种产品);
3类:IT和远程通讯设备(集中数据处理设备、个人电脑、电话机、通讯设备、用户终端系统等种产品);
4类:用户设备(电视机、录音机、音乐设备等8种产品);
5类:照明设备(荧光灯、高,低钠灯、家用电灯泡、照明控制设备等9种产品);
6类:电气和电工工具(钻孔机、焊接机具、割草机具等26种产品);
7类: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图象游戏、带电子或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等6种产品);
8类:医用设备(放射治疗设备、透视仪等14种产品);
9类:监视和控制设备(自动调温器、烟雾探测器等8种产品);
10类:自动分配机(热饮料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等5种产品)。
2、关于产品设计要求
  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并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这方面,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生产者不会通过特殊的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特征或者生产工艺工程序具有最大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要求。
3、关于分类收集要求
  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销售商在供应新产品时,应有责任确保这些废弃物能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其手中,只要设备属于同一型号和具有所提供设备的相同功。成员国可以执行要求它们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不对最后拥有者造成更大困难和这些系统对最后拥有者免费和条款;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联合的回收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系统,只要此系统符合本指令目标。
  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06年12月31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4公斤。
  4、关于处理要求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的可选处理办法。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
  承担处理垃圾的企业或公司须获得主管机构的许可。
  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规定的技术要求。
   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关于允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EMAS)的第(EC)NO761/2001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
   5、关于回收要求
  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分类收集”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回收率目标:
 1)大型家用器具 回收率80%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75%
2)小型家用器具 回收率70%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回收率75%,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4)用户设备 回收率75%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65%
5)照明设备 回收率70%,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6)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回收率70%,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回收率70%,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8)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回收率70%,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9)监测和控制器械 回收率70%,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50%
10)自动售货机回收率80%, 组件、材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75%
例外条款: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欧盟委员会将建立监视成员国遵守所设目标,包括材料规格的具体原则。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6、关于生产方如何承担费用问题
----对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成员国将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第5条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与其自己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供担保,表示将提供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资金,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内(附件ⅠA中的1类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对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7、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等。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IV所示的标志符号(指示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的符号,由带十叉的带轮垃圾桶组成,符号必须印刷醒目、清晰、持久)。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8、处理设施信息
  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
9、 ROHS指令的管辖范围
指令管辖以下8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自动售货机。
10、关于ROHS指令规定的六种有害物质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欧盟指令限制使用的6项有害物质与电子电气产品的关系。铅主要存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电池、蓄电池及荧光灯灯管;镉是铅的伴生物;汞是荧光灯产生光源的必须物质;六价铬存在于电子电气产品使用的电镀件;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是阻燃剂,广泛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塑料件。
欧盟指令限制使用的6项有害物质的替代情况。据调查分析,由于受技术水平限制,目前我国还没有新的材料可以有效替代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经检索相关标准,至今我国还没有检验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残留的试验方法标准,而德国早在1994年开始限制使用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并已研究开发了相应的替代材料。
11、ROHS指令的例外
ROHS指令免除以下情况指令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 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号指令的第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五、涉及WEEE及ROHS指令的几个需特别关注的时间
2004年8月13日;
各成员国将两指令写入本国法律的最后期限。
2005年8月13日;
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回收体系、处理及成本支付系统必须开始运转,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标注有关信息标识和时间,该两指令必须开始作为各成员国法律生效。
2006年7月1日;
含有ROHS指令禁止使用的重金属及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子电气产品将被阻挡在欧盟市场之外。
2006年12月31日;
各成员国要实现各类产品的回收率目标及私人家庭的年分类收集量目标。
还要指出的是,两指令还是带有妥协色彩,爱尔兰和希腊两国可以在WEEE及ROHS指令规定生效期限的两年后执行上述两指令。

五、WEEE、ROHS指令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WEEE、ROHS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要求生产商建立系统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进行收集、处理以及回收,并且负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增加了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使生产商在销售产品时面临更多的问题。生产商在负担上述费用或者建立相关体系时,欧盟内部的生产商由于地域、信息、技术、资源以及用于回收的经销网络等优势将比欧盟以外的生产商承担较少的费用。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这部分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是实质性的,将导致它们在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处理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单位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它们在储存、处理废弃电气电子产品时须符合WEEE附件三规定的技术要求。这就使得欧盟以外的废弃电气电子处理企业在处理符合规定输出的废弃电气电子时面临新的技术要求,达不到上述技术要求的企业也将被迫退出此项服务贸易的市场。
由于在新投放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铅、汞、镉等六种有害物质,生产商必须研发上述物质的替代品(如果存在对环境影响更小的替代品)。由于有些欧盟成员方在两指令制定之前即存在禁止使用上述物质的相关规定,欧盟内部生产商在替代产品的研发上比欧盟以外生产商领先一步。也就是说,在效果上讲,两指令对欧盟以内生产商以及欧盟以外生产商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同时,中小企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研发费用、替代品本身价值而增加的生产成本的承受力明显低于大企业、发达国家的企业;而技术力量上的劣势使得它们有可能研发不出或者不能及时研发出替代品而使其竞争力受到减损,甚至退出市场。
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信息,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空调器、微波炉、吸尘器、电茶壶的出口金额分别超过2亿美元。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从而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说, 2002年其对欧盟出口额为1.3亿美元,属于指令范围内产品占出口额的70%,预计2004年其出口额将达1.5亿美元,预计两指令的实施将使其出口减少30%~50%。2002年我国输欧机电产品总额为270亿美元,占我机电产品出口的17%,
另外,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往往会出现连锁反应,随着这些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保要求,我们分析,美国、日本等也会发布类似欧盟的指令,到时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将面临更大范围的挑战。据悉,在电子电气产品中,日本已于3年前不在使用含有聚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物质的塑料。一旦我国与日本发生贸易摩擦,日本极有可能出台相关指令。
目前两项指令已获得欧盟立法机构的批准,虽然距真正生效日期还有1年多时间,我们需及早考虑应对措施。
1、加强替代材料和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我们应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部门、重点骨干企业共同开展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六种有毒物质的替代材料研究开发和检测方法的研究。研发使用环保材料成为确保将来对欧机电产品出口的当务之急,作为生产企业应着重研究自己的产品今后在欧盟市场的竞争能力。要根据欧盟指令及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考虑产品的设计(回收与再利用)、生产、原料成份等影响出口和生产销售成本的因素。如我输欧企业希望保住欧盟这块市场,则必须在近三年的过渡期内加紧环保材料的研发,提升产品档次。如果国内企业现在不全力研究各种应对方案,则届时势必会加大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对欧盟出口的竞争力,以致于丧失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市场。这并非危言耸听。欧盟上述两指令的实施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我国企业转向国际市场采购环保型原料和零部件。为此,
2、提升产业层次,降低欧盟两项指令对我相关产业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尽早制定和出台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电子电气产品上市销售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推广使用替代材料的鼓励政策,促进相关企业广泛使用环保型的替代材料,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引导企业建立绿色产业链条和绿色生产体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认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跨越欧盟两项指令造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加快欧盟电子电气产品报废回收体系跟踪研究。我们要抓紧研究欧盟收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有关规定,掌握欧盟成员国对其企业收集报废设备的费用安排政策及措施,供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参考。多数欧盟成员国家在WEEE指令出台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自己的废料管理法律。欧盟之所以出台WEEE指令,目的还在于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废料处理法律,消除各成员国该领域法律内的较大差异。虽然欧盟制定WEEE法律的初衷是这样,但WEEE法律是以欧盟委员会“指令”的法律形式出台的。欧盟法律体系规定,欧盟“指令”仅强制性要求成员国完成“指令”设定的最低目标,但对于如何达到“指令”的设定目标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这就为欧盟各成员国如何执行该欧盟指令留下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和变通空间。同时,也可以得出结论,该“指令”要求的回收体系在欧盟15个成员国间并不会是同时运转起来。每个成员国对于WEEE指令要求的报废产品再循环率、成本支付保证办法及产品定价格式会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这就迫使欧盟以外的厂家在将产品投放欧盟各成员国市场时,必须密切关注各成员国对于WEEE指令的执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要关注2004年5月后,欧盟对于10个新成员国执行WEEE指令的要求。
4、加强交流,借鉴国际知名企业应对WEEE指令的措施及经验
国内企业或协会与欧盟电子电气生产企业要加强交流,了解其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的办法,探讨双方合作回收的可行性。在欧盟出台WEEE指令之前,比利时、荷兰及瑞典三国的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措施已近似于欧盟WEEE的规定。国内企业及相关协会与上述三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加强接触,了解三国在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及外国企业对上述三国法律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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