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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0: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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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14:08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最近,一些电信运营企业的人员抱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和施工遭到所在地居民的反对而无法顺利进行。一些小区业主在抱怨信号不佳的同时,另一些业主千方百计地阻止电信运营企业在自己的小区建设基站:有的人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有的人破坏已经安装完毕的通信配套设施,有的人则向法院提出诉讼……可见,电信运营企业与社会公众存在一定对立现象,这就需要电信监管机构在搞好行业监管的同时,积极向社会管理的职能拓展,采取一定措施将上述现象予以解决。

规范冲突导致尴尬局面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就为小区业主们以环保为由阻止基站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该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也为电信运营企业进驻小区建设基站增加了难度。

但是,《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电信条例》也赋予了电信运营企业建基站的权利,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

双方都有着充足的依据,法律位阶也旗鼓相当,彼此之间很难说服,互不让步,从而导致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受阻的局面。

通信建设的外部性需要政府治理

移动通信基站无法进驻部分小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当一方的经济活动对另一方产生影响时,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也可以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效果,其实质是行为主体(个人或企业)没有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全部后果。

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问题上,《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但是在现实的建设活动中,电信运营企业虽然能够注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等多种方式事先向小区业主告知施工情况,但是很少向小区业主支付使用费,这就引发后者更强烈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已经无力解决这些矛盾,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

从行业监管到社会管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电信业发展到当今时代,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十七大提出了许多崭新的课题后,应重新定位监管工作。以前电信监管侧重于行业内部,以协调、处理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主;现在,我们有必要将监管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在大局中确定自己的历史方位。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看,在搞好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要积极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拓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首先,应当帮助电信运营企业转变观念,树立培养良好客户关系的意识。从经济学原理上讲,任何企业存在,必须完成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造就顾客。顾客是企业的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理由。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顾客的满意和成功是企业效益的唯一源泉。企业在市场中获取所需的要素组合,例如原料资料、人力资源、技术、资本、信息等都可以被竞争对手效仿或复制。但是,良好的客户资源和客户关系管理(CRM)是竞争对手模仿不了的。企业只有致力于巩固已有客户群,赢得新客户,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为顾客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好的服务,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才能造就自己日益增长的客户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对于电信运营企业而言,小区业主大致可分为两类人,一是已经成为本企业客户的人,一是可能成为本企业客户的人——潜在客户。无论哪类人,即使他们今天反对电信运营企业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也不能说明他们永远不会成为电信用户。因此,企业不仅不能把他们视为对手,而且应当想方设法在他们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取得他们的信任,并获得“消费者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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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细化电信建设的规范。笔者建议,在电信法中应明确规定,第一,公用电信设施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用建筑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建筑规划用地内配套建设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和通信线路交接间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第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电信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的安全。第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和维护电信设施,可以使用民用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民用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并且不得妨碍民用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第三,加大电信建设的宣传力度,消除小区业主的误解。国家环保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已联合制定《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在此基础上,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联系,利用季度通报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公益广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消除不完全了解电磁辐射问题的普通居民产生的恐慌心理。此外,还要积极宣传保护公共电信设施的重要意义,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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