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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及RoHS指令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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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13: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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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电气设备制造商
WEEE及RoHS指令实施指南



本指南目的
1.    帮助没有阅读该法规的读者快速了解这两部指令的作用,以及遵守这两部指令所应采取的行为。
2.     指出商业运营中,该法规的重要性及关键事项。
3.     审核检验英国《实施条例》(目前为草案)中的要求。

简介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及臭氧层消耗的日益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几乎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欧洲政治议程的首要问题。直至几年前,大部分环境立法法规主要都注重于潜在点源的污染防治方面,如化工车间、工厂、金属加工、特殊工业生产过程或道路车辆的排放等。
近几年来,消费品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以及人们对非可持续资源的使用,已经成了社会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如,人们已经认识到,如果对废弃电气产品采取填土掩埋的办法进行处理,则会对环境构成潜在的威胁。除了污染问题以外,每年成百上千万电气设备的填土掩埋,也是对可再利用资源的极大浪费,属于非可持续的处理方法。  
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后,人们把环境保护的重点,从原来生产过程影响控制,转为产品影响控制。这一点从制订各种立法法规减少包装废料、提议制订所谓的“生命终点”指令及“生命周期”指令上就清晰表现出来了。这些指令能够很好地说明生产过程、产品使用、回收、再利用及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废弃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2003年2月,两个此类指令开始生效实施。它们是:
•    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
•     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有害物质禁用指令》(简称RoHS)

实施状况
根据要求,这些指令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独立移入各成员国法律中。因此,这些指令目前正处于转移阶段。只有希腊已经完成这个阶段。
如本指南所述,英国已经发布了其实施条例草案,将于10月底完成草案的磋商阶段,以便在2004年年底前公开发布该条例。目前,还有其它几个成员国也已经发布了各自的实施条例。
第三部指令为《耗能产品指令》(简称EuP)目前尚在准备中,预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移阶段的工作,并于2006年7月1日全面实施。我们将另外编制有关该指令实施指南。
WEEE及RoHS指令的法律依据
欧盟环境政策
该法规根据欧共体环境政策的要求而制订,(根据1997年于阿姆斯特丹,欧盟条约标题十九(ex标题十六)及环境条款第174、175和176条的规定)应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
•    保持、保护并改善环境质量;
•    保护人体健康;
•     谨慎理性使用自然资源;
•     在国际社会层次上推动各种解决区域或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

欧盟的环境政策旨在寻求更高层次的环境保华,具有四个基本原则:  
 首先,为警戒原则,要求必须采取警戒措施。即使没有特定的证据表明存在潜在危害,也必须保持充分的警觉。
 第二个原则为防患重于补救。
 第三个原则为若出现环境损害现象,应及时就地进行补救。
 第四个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WEEE和RoHS指令可被视为完全支持以上的四项原则。通过详细记录与禁用物质相关的风险因素,并采取既定措施以减少产品中使用禁用物质的情况,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体健康,特别是当这些产品在使用寿命终结后必须进行处理的时候,其作用就更为突出。
若对电子电气产品进行填土掩埋处理,则将存在水质遭受重金属污染的风险。尽管WEEE指令能够大大减少填土掩埋的电气产品数量,但仍然无法完全杜绝填土掩埋现象。因此,禁用此类危害物质的使用,有助于减少其对环境的危害,也能减少其对参与电气产品回收的工人造成的伤害风险。
这两个指令很好地支持了目的在于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行动计划》第六版,以及致力于综合并管理产品中所有环境因素的《整合性产品政策》或简称为IPP。更特别针对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对环境的影响及废弃处理事宜。
目前还处于编制过程中的是《耗能产品指令》,或简称为EuP指令。该指令在设计和生产制造方面,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对产品整个寿命周期里对环境的影响做了详细的阐述,应归入CE标记新方案系统中。本指南将在下文简单评述该指令,其详细内容将在另一独立指南中具体描述。
RoHS指令为一项符合欧盟条约第95款“欧盟单一市场”的指令,意味着该指令的全部目的是为了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避免扭曲市场竞争,以免影响欧共体内部单一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作为一项“单一市场”指令,RoHS指令制订了一系列必须严格遵守的绝对标准,成员国不得超过其标准的范围,如在本例中,不得禁用其它物质。RoHS指令有别于符合第175款的WEEE指令,该指令制订的是可以超越范围的最低标准。
谁该负责?
WEEE和RoHS指令都遵循欧盟环境政策关于“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由于设备生产者被视为“污染者”,因此该法规根据“生产者责任”的理念,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生产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遵守所有的生产者责任义务。本指令里,谁是“生产者”呢?本指令对此进行清晰的定义,即“生产者”为:
•     以其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制造和销售的人或单位;
•     以其自有品牌进行再销售的人或单位;
•     进口产品至欧盟成员国的人或单位。

这个定义看起来非常直接明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尚待讨论的问题。比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远程销售、特别是当从外部市场远程销售至欧盟时,谁应为“生产者”,且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如何追究该“生产者”的责任?同样,在内部成员国贸易时,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生产者”注册(参见下文)和住所方面的问题。很明显,该法规的意图应为“单个成员国”基础上进行,而非“统一的单一市场”基础。欧盟委员会属下法律部建议,当进口至成员国时,不能使用术语“进口商”,因为该术语通常使用在、并被理解为进口至欧盟内部市场。
























WEEE指令内容及对策
综述
该指令规定了电气电子设备在使用寿命终结后的收集、再利用和能量回收事宜。这样,可以避免此类废弃品被填土掩埋处理,从而最大化降低此类废弃品处理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以及降低在未来产品中使用非再生材料和能量资源的需要。
很明显地,该指令对生产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收集、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规定,意味着生产者必须采取新的工艺和程序,同时需要寻找废品处理服务供应商以及准备新的合同。具体而言,生产者应:










什么是WEEE?
即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简写。
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款(a)条关于“废弃”的定义,第91/156/EEC号指令进行修改:
a)“废弃”指的是附件1中规定的、所有者丢弃或准备丢弃或应该丢弃的物质或物品。

它包括在其处理时的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所有零件、局部组件和消费品。
该定义并没有明确规定,产品是在使用寿命终结后变成废弃品或是在首次被丢弃后成为废弃品。该定义的此处不明确,造成了在定义解释时产生了许多困难。
WEEE – 包括了哪些产品?
该指令的范围包括了指令附录1A中10大类的电气电子设备,取决于令其工作的电流或电磁场(如电池或电源)。
产生、传递和测量电流及电磁场的设备,如果属于这些类别,则也属于该指令的产品范围。在所有情形下,最高电压上限为交流电1000伏特,直流电1500伏特。
该指令不适用于产品的零部件或子系统,仅包括以下特定类别的完整产品:
l1. 大型家用电器
l2. 小型家用电器
l3. IT和电信设备
l   4. 电子消费品
l   5. 照明设备
l6. 电动工具(不包括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l7. 玩具
l8. 医疗设备
l9. 监视及控制设备
l  10. 自动售货机
附件1B中列出这些产品类别中的代表性产品。值得注意的是,该列表仅为指示用途,不能完整地包括所有的产品。若某一产品不在此列表中,并不代表该产品不包括在此产品范围中。

WEEE – 该产品范围的特定例外情况
  该指令法规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  专为保护英国国家利益所设计生产的设备,并仅用于军事用途,如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
•  家用照明设备
•  白炽灯泡
•  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  植入式医疗设备及使用寿命终结后受染的医疗设备
•  组装入其它不在本指令范围设备里的设备

WEEE – 生产者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本指令同时规定了成员国及生产者的义务。为了能从市场上对废弃设备进行再利用或回收,成员国应要求建立废弃设备收集体系,并鼓励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从城市废弃物流中分离出来。至2006年年底,应达到平均每人4千克的强制标准。零售商们应在店内为个人家庭用户设立免费回收点,并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旧产品。
•    收集
根据生产者责任原则,提供电气消费品的生产者应承担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从回收点运至再利用设施的运输费用,以及随后的处理成本。生产者不得自行处理废弃产品。对于企业对企业(B2B)的供应模式,企业可以与顾客就废弃品处理问题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通常为历史废弃品的同类交换。而对于新产生的废弃品,生产者必须承担收集的成本开支。
•     处理
在回收利用前,应移除废弃电气电子产品中的液体和某些部件。这一步骤由废品处理中心采取“最佳实用可行”技术进行处理。本指令在附录II中规定了应被移除的部件名称。
•     财务责任
本指令区别叙述了“新”废弃品和“历史”废弃品。
“新”废弃品指的是2005年8月13日以后上市的产品所产生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而“历史”废弃
品指的是该日期以前上市的产品所产生的废气电气电子设备。
新产生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处理成本必须由生产者单独承担,而历史废弃品的处理成本应由现有生产者根据成本产生时的市场份额比例进行分摊。同时,生产者必须保证,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应以冻结银行帐户、保险或参与某处理方案的方式进行承担。
根据英国实施条例的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根据其市场份额,收集其产品类别中的规定废弃数量。此后,还应承担这些废弃产品的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9款规定,提供企业对企业(B2B)模式供应给专业用户的生产者,应承担设备在使用寿命终结后的收集费用以及处理费用。若有意向,以也可以与用户达成由谁承担此类费用的协议。
目前,生产者应承担“新”废弃品和“历史”企业对企业模式废弃品的处理费用,但第9款的规定目前正在进行修订,以转换“历史”废弃品的处理资金责任。第9款新修订规定,要求生产者在提供新产品时,应免费按照一对一的模式,从设备的最后企业拥有者手中接收B2B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替换为相同类型的产品。其它情况下的B2B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管理,应由设备的最后企业拥有者承担。
•     回收与再利用
该指令将零部件、材料和物质的回收、再使用和再利用的最低强制标准,设定为送往处理的设备类型的重量比。生产者应表明其产品已经达到了此类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计划的部分进行实施。2006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实现这些目标。
•     信息提供
2005年8月13日以后上市的产品,应标记提供信息,并表明制造商身份。
生产者应为用户、废品处理机构及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第10款 – 用户须知  
应为电气电子设备用户提供充分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收集计划信息。
生产者应在设备上标记说明,以告知其产品回收再利用范围方面的信息。
第11款 – 废品处理机构须知
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提供有关再使用和处理的信息。
生产者应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上市的产品上标记说明,以表明生产商,并注明其为该日期以后上市的产品(新废弃品)。
第12款 – 信息和报告
成员国应对建立并维护生产者登记册,收集废弃设备的收集回收数据,并上报给欧盟委员会。
生产者应将其上市产品的有关数据上报给有关部门。



WEEE – 生产者需要做些什么?

WEEE – 对产品设计的影响
第4款特别规定,成员国应鼓励生产者对产品进行恰当的设计,以便产品能够得到再利用,并规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生产者不会通过设计特点来限制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再利用。唯一的例外情况是这些设计特点服务于安全因素,如玩具的设计等。
英国并不想在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以实现以上目的的强制要求,却在等待提议的《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的实施。该指令将强制要求在产品设计中,必须采取生命周期生态设计措施,包括产品使用寿命终结后的规定。英国政府希望在行业层次上达成自愿性协议,以实现这些设计目标,同时也在观望《耗能产品指令》将对政策产生何种影响。
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实行生产者责任制,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财务或物质责任将对生产者产生经济方面的刺激,从而使他们调整产品设计,以适应废弃品管理健康模式的先决要求。” – 摘自COM (200) 347

尽管乍看之下,可能如欧盟委员会所认为的情况,但由于英国计划的目标是针对生产者全体而非单个生产者,因此情况就可能大相径庭,将减少这种经济方面的刺激性(参见下文的目标)。
抛开这点不论,该指令将促使一些生产制造商对其产品的构造和使用的材料进行重新设计,以便易于再使用和回收利用。比如,产品设计必须能够便于拆卸以及使用大量的塑料组合部分。这样,将对一些资源如人力资源及现有设计管理流程产生极大的冲击。

产品设计 – 生产者需要做些什么?



























RoHS指令内容及对策
综述
RoHS指令意在消除存在于环境特别是使用寿命终结后应处理和回收的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为实现这一目的,RoHS指令限制2006年7月1日以后出售的设备所含有的有害物质,必须低于规定的最大浓度值。该指令还强制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各自权限内采取措施以实施这些规定的要求。
RoHS – 谁该负责?
尽管除了成员国以外,该指令并没有对任何人规定直接责任义务,但该实施法规与WEEE指令的规定一样,其隐含意思为责任义务应由“生产者”承担。
很明显,为了有效执行该指令,有必要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内部设立一个法定实体,以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oHS指令为单一市场指令,不属于CE标记方案,因此不足以让欧盟外部的生产制造商在欧盟内部拥有一个指定授权代表或进口商。而在产品出售的成员国内,必须有人承担这些责任,因此若生产制造商或自由品牌所有商在成员国境外,则该责任义务由进口公司承担。
RoHS – 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附录1A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视及控制设备)。目前,这两类产品尚不属于RoHS限制的范围,但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必须针对这两类产品类别归入限制范围进行提议。这并不是意味着这两类产品一定会被纳入限制范围内,只是表明将对当前情况进行评论。
同样,和WEEE指令附录1A一样,下列产品不属于RoHS指令限制的范围:
•     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     植入式医疗设备及受染的医疗设备
此外,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了WEEE指令中所不包括的白炽灯泡和家用照明设备。
特定例外情况(在RoHS指令第2.3款明确规定)
•     2006年7月1日之前上市、用于设备维修的零部件
•     2006年1月1日之前上市的设备的再使用。  

该指令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包括以下设备产品(而在WEEE指令中,并不包括这些设备)
•     军事设备  
•     组装入其它不在本指令范围设备里的设备

英国贸易工业部的观点是,尽管RoHS指令并没有明确排除这两类设备,但由于在WEEE指令的规定中,这两类产品已被明确排除。因此根据这个原则,在RoHS指令中也应排除这两类设备。目前,技术协调委员会已经提出了这些原则问题,欧盟委员会正在寻求有关的法律意见。
根据欧盟条约第95款关于无贸易技术壁垒的原则,很关键的一点是RoHS指令适用范围必须由所有成员国确定并认可。但是由于RoHS指令参考了尚待解释的WEEE指令,因此要实现这一点确非简单之事。
对于很多已被明确纳入规定类别的产品,并没有出现有关适用性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产品,在这一点上并不能明确清晰。WEEE指令应该包括哪些适用范围,这点尚待解释,只有欧洲法院有权给出权威裁决。这就意味着各个成员国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这样,除非出现问题,否则WEEE指令乃至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产品就无法明确下来。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可以允许或阻止产品销售的制度而言,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目前英国正致力于在成员国之间展开讨论,以建立一个统一标准,帮助各国执行机构判断WEEE指令和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产品。
RoHS – 禁用物质
从2006年7月1日起,RoHS在其适用范围内,禁止销售下列物质超过其最大浓度值(MCV)的供应产品:
•     铅  
•     镉  
•     汞
•     六价铬  
•     阻燃剂
   −    多溴联苯(PBBs)
   −     多溴联苯基醚(PBDEs)

RoHS指令附录里,列出了一些免除情况,即:
•    小型荧光灯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  一般用途的直管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卤素磷酸盐           10毫克
  -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     8毫克
•  特殊用途的直管荧光灯中的汞;
•  本附件中未专门提及的其它灯具中的汞;
•  玻璃阴极射线管、电子元件和荧光管中的铅;
•  铅作为合金元素,在钢中的重量百分比可达0.35%、在铝中的重量百分比可达0.4%,在铜中的重量百分比可达4%;
•   -- 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例如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阵列存储系统焊料中的铅(准许豁免直到2010年);
  -- 用于配电、信号、发射和传输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器零件(例如压电装置)中的铅;
•  镉电镀板,修订与限制某些物质和制剂的上市和使用相关的指令76/769/EEC 的指令91/338/EEC下禁止的应用除外。
•  吸收式电冰箱冷却系统中作为炭素钢抗腐蚀剂的六价铬。
RoHS – 符合性证明
RoHS指令为第95款指令;换而言之,该指令的首要实施目的是确保在禁用电气电子设备某些物质的问题上,各成员国所采取措施应相互协调,以避免各成员国之间产生贸易技术壁垒。这就意味着在各国在符合性证明方面,必须拥有一个统一的方法,以避免出现如某个成员国要求进行强制测试而某些成员国却不要求等现象。根据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将通过在指令正文内确定符合性评估程序、随后强制要求各成员国执行该程序,从而避免各成员国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遗憾的是,由于没有规定符合性证明的方法,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RoHS指令。显然,在产品生产制造的某些阶段,生产者会采取一些测试,以确定禁用物质的含量。然而,RoHS指令并没有要求进行强制测试,也没有规定保留或提供符合性证明的责任义务。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必须在自己的实施条例中加入符合性评估程序。在英国实施条例草案中,我们发现,该草案规定如果没有提供执行机构要求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将视为违反该实施条例,但是却没有详细说明何为此类证明文件。
生产者应(根据要求)以有关技术文件或资料的形式,向执行机构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实施条例的要求。英国准备将自我声明作为该符合性评估系统的基础。执行机构将开展市场调查,检测不合格产品,也可以开展测试以检验产品的符合性。
英国建议,电气电子设备生产者应从供应商处获得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零件、组件或设备中,所含有的任一禁用物质,均不超过六种禁用物质中相应的允许值(除非这些禁用物质的应用属于RoHS实施条例中的排除情况)。
当前,各行业都以不同的形式,大力开展供应商的材料声明。一些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已经开始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这些数据。在特定电气电子设备上市后,生产者被要求必须保留相关记录,最高保留期限为四年。
英国同时还建议,生产者可以自行对使用在其产品中的零部件或材料进行分析化验,以验证供应商声明或在没有此类声明的情况下,表明具有(或不含)禁用物质。生产者可以采用适当的分析化验方法,以验证其产品符合六种禁用物质最大浓度值的规定。
化验分析的标准根据上市产品的数量(小规模生产者少于大规模生产者)、与供应商的关系、含有禁用物质的风险以及该禁用物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生产者必须确保了解并考虑其所采用的化验分析方法的所有限制条件。
这表明英国已经采取了恰当的立法措施,但是,在整个欧盟内部,采取统一的程序却仍然非常关键。目前,英国政府正积极谋求与其它成员国一起实现这一目标,通过技术协调委员会谋求支持以建立统一欧洲政策,从而能够发展一个协调的符合性体系。
RoHS – 最大浓度值
欧盟委员会提议,RoHS指令的最大浓度值(MCVs)应与《废车回收指令》里所规定的数值一致。这些数值为:
•    均质材料中所含有的铅、六价铬、汞、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基醚的重量为0.1%。
•     镉含量为0.01%。

这些数值是根据在“均质材料”中所含有的重量进行确定。在提议的理事会决议中,对“均质材料”做了如下定义:  
“均质材料,指的是无法机械分割为更单纯材料的单元”。
英国的指南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机械分割”指的是材料原则上可以通过机械作用如拧开螺丝、切割、碾压、研磨及磨损工艺进行分离。 而“均质”则被理解为“完全出自同一成份”,因此“均质材料”的范例为单一类型的塑料、陶瓷、玻璃、金属、合金、纸张、木板、树脂及涂层。比如,如果塑料盖仅由一种塑料或塑料混合物组成,且该组成物外表没有覆盖或没有附带(或其内部)其它任何种类的材料,则就可视为“均质材料”。此种情况下,RoHS条例中的最大浓度值规定就适用于该塑料盖。
另一方面,电缆内部由金属线构成,而外面由非金属绝缘材料围绕,因此归为非“均质材料”一类中,这是因为通过机械工艺,就可以将这两种不同材料分离开。这种情况下,RoHS条例中的最大浓度值规定单独适用于分离出的每种材料。最后举个例子,半导体封装包含了多种均质材料,即塑料造型材料、引线框上的锡电镀涂层、引线框合金以及金线。
这就意味着设备没有总体最大浓度值,而设备中的不同的单个“均质材料”拥有各种最大浓度值。应对各个“均质材料”的最大浓度值进行分别鉴定和评估,以确定整个设备是否符合RoHS关于最大浓度值的规定。
RoHS – 测量与测试
RoHS指令中的测量与测试牵涉到复杂昂贵的测试设备。这种测试具有破坏性,很有必要设计这种测试以对材料展开化学分析,测量受检验物质的浓度。下表是一些可用的方法以及其所测量的物质:
测试设备     测量物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定仪    镉(Cd)、铅(Pb)、汞(Hg)
感应耦合等离子体光谱分析仪       镉(Cd)、铅(Pb)、汞(Hg
紫外线 / 可见分光光度测定仪       六价铬(CrVI)
能量分散 X 射线荧光分析仪
高效液相色谱法或
气相色谱分析/质谱分析仪      溴系阻燃剂 – BFRs(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基醚)

显然,这里对任何符合性或执行体系而言,有着其它隐含意义。这些设备并不能运到各地进行抽样检查。相对而言,这些设备比较缺乏,而随着日益增长的需求,该指令的生效实施,也将产生相应的延误。另一个关注的问题涉及到测试检验结果的可信程度。由于这种测试构成符合性证明的基础,也是市场调查体系下的法律依据,因此,很关键的一点是,无论在何地开展此类测试,各成员国都必须接受这些测试检验结果。理想的结果是,这将产生一些互为认可的实验室鉴定方案,如由某个国家鉴定机构(比如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举办的ISO17025符合性方案。然而,是否在此类实验室开展强制性测试,应由各成员国根据其在符合性方案上所达成的最终协议而自行判断。
英国实施条例草案指出,可以采取“任何恰当的方法”;却没有规定,由谁来决定何谓恰当的方法,以及如何在法律诉讼中比较不同的“恰当方法”。
RoHS – 供应链管理
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还包括供应链管理的问题。最终设备是否合格,取决于其所含有的零部件、材料和组件的成分不超过规定的最大浓度值。生产者必须确保其所采购用来生产制造的材料和零部件必须合格,也应确保其对供应链具有充足的管理控制,以保证所采购的材料和零部件一直都能达到合格要求。对于购入的零件和材料,供应商应收集其所含有的物质含量数据,一些供应商可以编制自我声明或保证书,保证没有超过最大浓度值。
很明显,由于一种最终设备可能涉及到数百个供应商以及数千种零部件,因此这是对物流的一个重大挑战。遗憾的是,供应链越长越复杂,生产制造商(或供应商)就越难对其进行控制管理。
可以肯定的是,该指令本身并没有将责任义务转嫁到供应链上。确保最终设备在上市前符合规定的要求,这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强制要求供应链里的供应商提供正确的保证措施和数据,但很多供应商不大可能愿意接受测试检验责任。
若(很有可能)符合性方案允许生产者的自我认证,则有必要抽样化验,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供应商的自我认证。如上所讨论的一样,生产者应判断,其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数据或声明拥有几分的信任度,判断是否相信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测试检验结果及是否需要通过合同规定由公认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测试。很多生产者都有供方评估方案,应把评估供应商控制供应品中材料含量的能力也纳入这些标准中。
另一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禁用材料在供应链各个阶段的容许值。如上所述,这根据“均质材料”的定义进行规定管理,由于“均质材料”很大程度上指的是诸如塑料和金属零件及PCB裸板等,因此对材料符合性具有法定责任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应深入管理控制供应链,以保证这些零部件的禁用物质含量没有超过最大浓度值。
RoHS – RoHS指令对产品设计的影响
由于影响到材料和零部件的选择,因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也具有很大的影响。设计师们不得不去寻找能节省成本且安全的禁用物质替代品。尽管此类替代物质有很多,但在添加入设备前,也还需要进行鉴定和评估。关键的一点是,设备的使用性能不能因此而消减,而一些法定要求如EMC性能和产品安全性也不能受到损害。替代品的使用,也可能对产品的生产制造流程造成重大影响。
选定禁用物质替代品后,可能需要从新的未尝试过的供应链处采购而来。因此,对该供应链的管理和控制也非常必要,但如上所述,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不合格设备的供应,其根源都是出自外购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的使用者,肯定对材料含量具有高度的信任度,但却很难将其强制执行至供应链。在获得合格材料和零部件后,要求对从供应商声明或测试检验和化学分析所得的有关材料含量和浓度的额外设计信息进行管理和存档。
焊料中铅的替代物质及使用不同类型的阻燃剂,也存在了很多重大的设计和生产制造问题。
要完全弃用铅,需要对制造工艺进行完全更改。尽管无铅焊料确实存在,但使用这种替代品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具有比传统合金更高的溶解温度。一些设备制造商在焊接组装时就经常遇到问题,不过绝大部分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主要问题是在组装时,零部件和电线板面临的温度超过了其可靠度等级。对于一些零部件(如塑胶密封装置、电容器、发光二极管及印刷电路板)的稳定性和耐热性,人们还是深具忧虑。这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更高的温度下,对零部件的合格性进行再审查的问题,但这需要很多时间和财力。另外,也有必要为之前“镀锡”的元件端子制定一个无铅体系。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虽然尚没有发现何种成分最为适宜,钯/镍(Pd/Ni)的使用被认为是最为可行的解决方法。
此外,欧盟外部的其它影响因素,也推动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1998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电气设备回收的立法。尽管这项立法并没有明确禁用铅,但很多大型生产制造商响应人们对铅使用的日益关注,对自己提出了禁用铅的要求,逐步淘汰铅的使用。目前,这项自愿性协议正在稳步发展,而由于日本电子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也成为了寻求无铅焊料的一股主要力量。很多零部件生产制造商都宣布,将在2006年前,供应无铅兼容零部件。
由于电气设备存在起火的危险,并且使用了大量的塑料,其防火安全性也成为主要的设计考虑因素。溴系阻燃剂(BFR)能够高效地减缓火焰蔓延,因此,其它任何替代品绝不能增加火灾隐患危险或将产品的防火等级降至低于标准要求以下。目前人们已经开始使用电子设备中塑料阻燃剂替代品。这种替代品是采用其它一些不会产生二噁英的溴系化合物如四溴双酚A(TBBPA),或无卤化合物如磷酸二芳酯,以及无机填料如三水合氧化铝或碳酸镁。
如上所述,RoHS指令中是否应该禁止十溴二苯醚目前尚在讨论之中。根据其替代品的种类,由于具有更高的装料量,因此可能对塑料的机械塑料产生影响,特别是对无机填料,从而需要对设计及生产制造工艺流程如注射模塑和挤塑进行更改。几年来行业内的反应是应该逐步淘汰多溴联苯(PBBs)及多溴联苯基醚(PBDEs)的使用,以使用风险更低的替代物质。目前,这种禁用的阻燃剂尽管并没有广泛使用于电子产品的塑料中,但也并没有完全消除。塑料中含有这些成分塑料的设备目前仍然存在于流通领域,也将在几年内仍然存在于废弃品物流中。  
荷兰开展的一项研究报告(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含溴系阻燃剂塑料的废物管理理念,包括溴回收和能量回收,莱恩•唐格与戴尔特•多诺曼,2003年)得出结论,含溴系阻燃剂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可以在不增加二噁英或呋喃排放或对植物腐蚀的情况下进行焚化,也可以从燃烧过程中回收溴。从经处理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中回收的塑料,其阻燃剂的浓度仍然很高。这样,由于回收量中含有禁用物质,可能限制从当前使用的设备中回收大部分的塑料,除非通过混合可以大量降低浓度值。
RoHS – 政策及实施
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以实施指令规定,但本身并没有规定违规行为或处罚制度。各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有效性、劝阻性及相称性,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英国规定的违规行为将包括把不合格产品推向市场,也可能包括其它一些违规行为,如故意提供错误信息误导他人,或没有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英国采取的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并要求必须将不合格产品撤离市场。
目前,英国尚未指定执行机构,但相关责任部门必须积极执行该法规,并视为有权执行。同时,应调配各种资源,以便对可疑产品的合格性进行评估。而如何鉴别某一产品的是否可疑仍然是一个难题。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扛着诸如X-射线能量分散谱仪的设备和本指令全国到处穿梭检查,不合格产品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外观标志。
英国实施条例草案指出,应采取抽样检查的上市后监督体系,同时,如果生产者认为,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也可以“采购”并举报。不论采取何种监督体系,都必须保证公平性和透明度。
RoHS - 生产者需要做些什么?
发表于 2007-7-3 15: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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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ROHS和WEEE可以找我,我们可以办法ROHS整机/整合的报告和证书。
一般很多是不能颁发ROHE证书的
只是局限于华东地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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