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123_1 发表于 2007-10-18 22:18:43

LED电子显示屏通用规范

7检 验 规 则
7.1检验项目
    本产品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检验规则按GB 6593中的有关规定,其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LED显示屏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试验项目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技术要求

(章条号)
检验方法

(章条号)

设计
生产
A组
C组
F组

硬件使用环境污染



--
--
5.1
6.1

软件使用环境



--
--
5.2
6.2

外观及结构



--
--
5.3
6.3

安全要求



--
--
5.4
6.4

性能特性



--
--
5.5
6.5

均匀性



--
--
5.6
6.6

失控点



--
--
5.7
6.7

供电电源



--
--
5.8
6.8

环境


--

--
5.9
6.9

可靠性


--
--

5.10
6.10

现场使用


--
--
--
按企标
按企标


●为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    ○为可以选择进行检验的项目;  --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7.2 鉴定检验
7.2.1 鉴定检验分为设计鉴定检验和生产鉴定检验。
7.2.2 鉴定检验由上级指定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7.2.3 抽样方法及检验项目
7.2.3.1 对LED显示屏的硬件使用环境、软件使用环境、结构与外观、安全要求、性能特性、均匀性、失控性、供电
   电源进行检查,应满足5.1-5.8的要要求。
7.2.3.2 从7.2.3.1检验合格的LED显示屏随机抽取得套显示单元按期.9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2.3.3 对鉴定的的LED显示屏按期。10的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定时定数截尾试验方案1-2。
7.2.3.4 对设计鉴定的LED显示屏进行现场使用试验。
7.2.4 合格判据在前.2.3.1,7.2.3.2的检验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超过者判为不合格。
7.2.3.3的检验应符合GB11463的要求.
7.2.3.4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及LED显示屏企业标准的要求。
7.3   质量一致性检验
7.3.1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检验,C组检验和F组检验。
7.3.2 A组检验
7.3.2.1 A组检验为LED显示屏基本要求的检验。
7.3.2.2 A组检验的项目按表达式的规定。LED显示屏需逐套进行检验.对任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需退回生产部门修复
     后,重新提供检验。
7.3.2.3 A组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定货方可派代表参加。
7.3.3   C组检验
7.3.3.1 C组检验为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2 批量生产的产品,生产间断时间大于个月时,每批都应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环境适应性检验。改变设计、工工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3 环境适应性检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在质量一致性A组检验合格的显示单元中随机抽取得套,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4 在环境适应性检验整个过程中允许出现二次非致命不合格。经修复后从出现不合格的项目起继续进行检验。
     对环境适应性检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
     重新进行环境适应性检验。
7.3.3.5 经环境适应性检验的样品应印有标记,不应作为正品出厂。
7.3.4 F 组检验
7.3.4.1 F组检验为可靠性试验。采用GB11463规定的序贯截尾试验方案2-3
7.3.4.2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都应进行可靠性难试验,连续生产的产品两年进行一次可靠性试验,改变主要设计、工
     艺、主要元器件及材料时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3 可靠性试验由LED显示屏制作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委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在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的显
     示单元中按GB11463的要求抽取样本,进行可靠性试验。
7.3.4.4 对可靠性试验不合格的LED显示屏,禁止出厂。并需对全部在制品和成品进行重新检验。找出总是原因后重新
     进行可靠性试验。
7.3.5 质量合格判定第一项检验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A-F组检验均应合格。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
8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LED显示屏的包装、标志和贮存应符合SJ/T 10463的要求。

xyz 发表于 2007-10-19 0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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